寻找巫山冯克福丨提供线索最高奖励5000元!
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
悬赏公告
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,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,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,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》第一条第(五)项的规定,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特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:
●被执行人:
冯克福,男,1969年9月6日出生,汉族
●户籍所在地:
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聚鹤街437号6-1室
●公民身份号码:
512227196909060217
1.提供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,经登记审查核实且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(不含以物抵债),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的,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(扣除执行费用和处置费用)的10%(含税)支付悬赏金。
2.两位以上举报人对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,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;联名举报的,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,自行分配。举报的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。
3.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能获得悬赏奖励:
(1)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。
(2)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,或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机关已经查封、扣押的财产。(3)财产线索系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。
(4)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财产线索。
(5)举报人系本院工作人员的。
(6)举报人与被执行人串通,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。(7)举报人举报的财产线索无法变现,致使未能实际执行到位的。
(8)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、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的。
(9)举报时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的。
(10)依据诚实信用、公序良俗等原则,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。
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本院郑重承诺,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,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。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,否则一经本院查实,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。